1 前言 為保障人體健康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迫切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國家及各省市對此都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等政策文件對退役地塊進行規范管理。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通過,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提出了進一步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方案》(國發〔2016〕31號)、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規定,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士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的通知》(桂環規范〔2021〕2號)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對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提出了要求,規范了污染地塊的有關事項,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保障了公眾安全。 容縣石寨鎮石寨圩楊勝地塊位于玉林市容縣石寨鎮派出所西南側90m處,調查地塊中心坐標為東經110.5800075°和北緯22.7900723°,規劃用地面積約為1371.46m2(約2.1畝)。調查地塊原利用類型為其他商服用地,目前調查地塊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第一類用地。 為了配合土地管理部門的完成土地性質變更手續的辦理,楊勝先生正在辦理該地塊相關用地手續。根據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因此,楊勝先生委托我公司開展了容縣石寨鎮石寨圩楊勝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可為該地塊的建設及使用提供依據。 7 結論和建議容縣石寨鎮石寨圩楊勝地塊位于玉林市容縣石寨鎮派出所西南側90m處,調查地塊中心坐標為東經110.5800075°和北緯22.7900723°,規劃用地面積約為1371.46m2(約2.1畝)。調查地塊原利用類型為其他商服用地,但地塊未進行開發建設,地塊未利用。目前調查地塊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第一類用地。調查地塊歷史上一直處于閑置的狀態,未被利用,目前地塊正在建設個人住宅;調查地塊內原土地類型不包含工礦建設用地。 根據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因此,楊勝先生委托我公司開展了容縣石寨鎮石寨圩楊勝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可為該地塊的建設及使用提供依據。 7.1第一階段調查結論調查地塊第一階段的調查工作包括調查地塊及周邊地區土地利用狀況資料的收集,現場勘查和相關人員訪談。第一階段的調查結果表明:地塊2012年以前為農用地,2012年變更為其他商服用地,2019年原土地使用權人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地塊出讓給楊勝先生,出讓前地塊未進行開發建設,地塊未利用,地塊出讓給楊勝先生后,2020年至今該地塊內開始整理、建設。調查結果表明,調查地塊內的土地出讓前處于閑置狀態,僅有少部分區域被周邊居民開荒種植農作物情況,基本沒有化肥及農藥施用。據調查,調查地塊內農用地土壤未出現有危害人群健康的事件和農作物污染事件。該地塊施工產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化糞池處理后用于農地施肥,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環衛部門清運處置,建筑垃圾均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清運至指定消納場處置,未在地塊及周邊區域內堆放和堆填,區域地塊施工對調查地塊環境影響不大。經現場勘查,地塊內無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質的生產、貯存和使用,無相關“三廢”的處理和排放設施,調查地塊內未聞到土壤中散發出來的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未發現土壤污染和腐蝕的痕跡。未發現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設施等可能對調查地塊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地塊內沒有外來土壤和固體廢物堆填的歷史,無殘留的固體廢物堆放和填埋。地塊及周邊區域當前及歷史上無可能對地塊土壤環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調查地塊未曾作為工業用地,沒有受到環境污染事故影響的相關記錄,地塊內農業生產對土壤基本不造成污染影響。地塊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無需開展第二階段的調查工作。 7.2 建議(1)在該地塊建設運營活動過程中,應切實履行實施污染防治和保護環境的職責,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標準的要求,預防地塊環境污染,維持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良好水平。 (2)本次調查雖然按照相關規范開展調查工作,未發現地塊存在污染的情況。但是調查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地塊利用過程中,若發現疑似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應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報,及時委托相關技術單位進行監測確認,并按土壤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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