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塊基本信息:合流污水一期復線工程-臨時用地(北側、南側)地塊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北路西側,由三個區塊組成。地塊東至浦東北路,南至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西至行南路,北至行南路,合計占地面積共約35151.85m2(占地面積分別為13176.01m2、4875.00m2和17100.84m2)。三個區塊計劃作為污水中轉站項目臨時借地,作為一個整體項目開展調查,由于未來規劃尚未明確,從嚴按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進行評價。 地塊及周邊歷史及現狀:本地塊前期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工作于2024年3月~7月完成。地塊1948年前為農田和河流,歷史河流填埋平整后,區域逐步改為物流公司、集裝箱堆場、汽車修理公司用地;2017年,地塊內構筑物啟動拆除工作,于2019年拆除完畢并閑置;2024年7月現場踏勘期間,整個地塊均已封閉管理,雜草灌木漫布,局部地表有硬化地坪。 地塊周邊歷史曾存在民宅、企業、物流公司、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現周邊主要分布有市政道路、物流公司、拆遷空地、加油站等。 該地塊內歷史上曾存在企業(物流公司、堆場、汽車修理廠等),歷史企業均不屬于《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通知》(滬環保防(2017)311號)文件中規定的從事過15類活動的疑似污染企業。 第一階段調查結論:地塊歷史曾作為農田、河流、物流公司、汽車修理公司使用,存在河道填埋、物流倉儲等活動,且地塊緊鄰區域歷史存在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可能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產生影響,本地塊情況滿足“(1)歷史上曾涉及工礦用途、規�;B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5)歷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士壤污染的情形;(6)調查發現存在來自緊鄰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的情況,應按照技術要求開展地塊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本地塊按國家及上海市技術要求開展采樣分析調查工作。本項目識別出的潛在污染物包括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甲基叔丁基醚、鉬、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等。 2.布點采樣 項目組于2024年8月1日至8月3日進行現場施工和采樣工作。采用專業判斷結合系統布點法進行布點,在地塊內共布設24個土壤監測點和13個地下水監測井,同時在地塊外布設1個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對照點。結合地表地坪分布情況,本次鉆孔(建井)深度為6~7.5m。本項目共采集土壤樣品121個(含平行樣11個),采集地下水樣品16個(含平行樣2個),質控樣品16個(含土壤設備清洗樣4個、地下水設備清洗樣2個、運輸空白樣5個、現場空白樣5個)。 3.分析指標 各樣品的檢測指標包括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45項和選測項目4種重金屬(銻、鈹、鈷、釩)、揮發性有機物(選測4項)、半揮發性有機物(選測10項)、石油烴(C10-C40),部分樣品加測特征指標(二噁英、鉬、甲基叔丁基醚、丙烯酸甲酯、丙烯酸)。 4.調查結論分析 根據本地塊樣品的實驗室檢測分析結果,得到如下調查結論: (1)土壤樣品分析結果 土壤樣品檢測結果顯示pH值為8.06~8.42,共檢出10種重金屬(汞、砷、銻、鈷、釩、鉬、銅、鎳、鈹、鎘、鉛),10種有機物(1,1-二氯乙烯、甲苯、苯、乙苯、苯乙烯、鄰-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四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石油烴(C10-C40)和二噁英。其余檢測指標均未檢出。上述有檢出指標中,兩個土壤樣品中(SS7-4、SS11-3)鈷的檢測結果超出了《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選值,除鉬外其余監測因子的檢測結果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選值。鉬的檢出值低于計算得到的第一類用地土壤風險篩選值。 (2)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 pH值為為6.7~11,1個地下水樣品中pH檢測結果不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地下水中共檢出9種重金屬(鎘、鉛、銅、鎳、銻、鈷、釩、鉬、砷)和石油烴(C10-C40),上述檢出指標中,1個地下水樣品(GW9)中銻的檢測結果超《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1個地下水樣品(GW4)中總石油烴(C10-C40)的檢測結果超出了《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滬環土(2020)62 號附件 5)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重金屬指標釩的檢測結果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滬環土(2020)62 號附件 5)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鎘、鉛、銅、鎳、鈷、鉬、砷的檢出濃度值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 綜上所述,根據本次調查結果及相關政策法規,該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存在部分檢出指標(土壤中的鈷、地下水中的pH、銻和石油烴(C10-C40))不滿足第一類用地開發和建設要求,須開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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