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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環評、驗收信息公示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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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公示] 《環評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全文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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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小溢鄭少 發表于 2013-10-17 16:11 | 只看該作者
      gkhlhh 發表于 2013-9-20 08:36
      呵呵,人大代表、行業專家,是否有興趣參加公眾參與調查?

      {:soso_e181:}運氣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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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z-x-y 發表于 2013-10-18 10:4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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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fullofwonder 發表于 2013-11-19 14: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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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xcscym 發表于 2013-11-19 20:2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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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只是沙一粒 發表于 2013-12-13 13:0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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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冰妍 發表于 2014-1-15 17:42 | 只看該作者
      真的要好好學習學習,我們這要求公眾參與調查表要200份,并且全部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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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seeew 發表于 2014-2-15 15:46 | 只看該作者
      國家環?偩纸裉煺桨l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辦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一:以下是全文: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的公眾參與,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許可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和法規性文件有關公開環境信息和強化社會監督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

        (一)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過程中征求公眾意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活動。

        公眾參與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征求公眾意見。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活動。

        第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編制公眾參與篇章。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第二章 公眾參與的一般要求

        第一節 公開環境信息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采用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公眾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

        第八條 在《建設項目環境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建設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了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后7日內,向公眾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的名稱及概要;

        (二)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內容;

        (五)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在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重新審核前,向公眾公告如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情況簡述;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概述;

        (三)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要點;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要點;

        (五)公眾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眾認為必要時向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索取補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和主要事項;

        (七)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

        (八)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發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

        (二)公開免費發放包含有關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眾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公開便于公眾理解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簡本:

        (一)在特定場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

        (二)制作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專題網頁;

        (三)在公共網站或者專題網站上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鏈接;

        (四)其他便于公眾獲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方式。

        第二節 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在發布信息公告、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后,采取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確保其公開的有關信息在整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重新審核前,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的公眾反饋意見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在其政府網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眾知悉的方式,公告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的有關信息。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確保其公開的有關信息在整個審批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后,對公眾意見較大的建設項目,可以采取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再次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或者重新審核決定后,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告審批或者審核結果。

        第十四條 公眾可以在有關信息公開后,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按照有關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負責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知識背景、表達能力、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被征求意見的公眾必須包括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所回收的反饋意見的原始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認真考慮公眾意見,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有關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進行審議,判斷其合理性并提出處理建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時,應當認真考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公眾認為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公眾意見未采納且未附具說明的,或者對公眾意見未采納的理由說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負責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并附具明確具體的書面意見。

        負責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

        第三章 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

        第一節 調查公眾意見和咨詢專家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調查公眾意見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并應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過程中完成。

        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調查內容的設計應當簡單、通俗、明確、易懂,避免設計可能對公眾產生明顯誘導的問題。

        問卷的發放范圍應當與建設項目的影響范圍相一致。

        問卷的發放數量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社會關注程度、組織公眾參與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咨詢專家意見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詢專家意見包括向有關專家進行個人咨詢或者向有關單位的專家進行集體咨詢。

        接受咨詢的專家個人和單位應當對咨詢事項提出明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對書面回復意見,個人應當簽署姓名,單位應當加蓋公章。

        集體咨詢專家時,有不同意見的,接受咨詢的單位應當在咨詢回復中載明。

        第二節 座談會和論證會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決定以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的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根據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環境因素和評價因子等相關情況,合理確定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的主要議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在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召開7日前,將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等事項,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在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結束后5日內,根據現場會議記錄整理制作座談會議紀要或者論證結論,并存檔備查。

        會議紀要或者論證結論應當如實記載不同意見。

        第三節聽證會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聽證會組織者”)決定舉行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日前,在該建設項目可能影響范圍內的公共媒體或者采用其他公眾可知悉的方式,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和報名辦法。

        第二十五條 希望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聽證會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請,并同時提出自己所持意見的要點。

        聽證會組織者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申請人中遴選參會代表,并在舉行聽證會的5日前通知已選定的參會代表。

        聽證會組織者選定的參加聽證會的代表人數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組織者舉行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1名、記錄員1名。

        被選定參加聽證會的組織的代表參加聽證會時,應當出具該組織的證明,個人代表應當出具身份證明。

        被選定參加聽證會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聽證會的,可以向聽證會組織者提交經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意見,遵守聽證會紀律,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必須公開舉行。

        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憑有效證件按第二十四條所指公告的規定,向聽證會組織者申請旁聽公開舉行的聽證會。

        準予旁聽聽證會的人數及人選由聽證會組織者根據報名人數和報名順序確定。準予旁聽聽證會的人數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聽人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旁聽者不享有聽證會發言權,但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后,向聽證會主持人或者有關單位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十九條 新聞單位采訪聽證會,應當事先向聽證會組織者申請。

        第三十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

        (二)建設單位的代表對建設項目概況作介紹和說明;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代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做說明;

        (四)聽證會公眾代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問題和意見;

        (五)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代表對公眾代表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解釋和說明;

        (六)聽證會公眾代表和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代表進行辯論;

        (七)聽證會公眾代表做最后陳述;

        (八)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一條 聽證會組織者對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會主要議題;

        (二)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時間、地點;

        (五)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代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作的概要說明;

        (六)聽證會公眾代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問題和意見;

        (七)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代表對聽證會公眾代表就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問題和意見所作的解釋和說明;

        (八)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九)聽證主持人認為應筆錄的其他事項。

        聽證結束后,聽證筆錄應當交參加聽證會的代表審核并簽字。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的,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二條 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適用《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聽證會的規定。

        第四章 公眾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在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對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有關公眾參與的內容進行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是否依法舉行了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二)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是否認真考慮了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了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時,應當就公眾參與內容的審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在審批中應當充分考慮公眾意見以及前款所指審查意見中關于公眾參與內容審查結果的處理建議;未采納審查意見中關于公眾參與內容的處理建議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機關,在組織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可以參照本辦法征求公眾意見。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性規范,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公眾參與》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二:解讀
      解讀《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
          來源:法制日報

          我國環保領域第一部有關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今天由國家環?偩终桨l布,該局副局長潘岳認為,暫行辦法中的7個方面不僅明確了公眾參與環評的權利,而且規定了參與環評的具體范圍、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環保總局將以環境影響評價領域為突破口,推動公眾對環境事務的有效參與。

          六種情況都須征求公眾意見

          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公眾參與建設項目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活動。公眾參與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

          6種情況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環評法第11條、第21條、第24條規定范圍內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活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活動等6種情況都要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七日內向公眾公告與建設項目有關信息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編制機關應當在委托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后7日內向公眾公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五項信息;還要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等進行公開。

          暫行辦法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送審批或審查前,建設單位、編制機關、受委托單位應進行公眾意見反饋。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根據法律授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轄權限和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并判斷其合理性。

          應公開環評報告書簡本

          暫行辦法針對環評報告書過于專業等情況,要求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公開環評報告書簡本,便于公眾了解信息。

          公眾參與形式有五種

          暫行辦法規定公眾參與形式有5種: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十天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公開征求公眾對建設項目或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意見(以下統稱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應不少于10日。

          信息公開分兩個階段進行

          環評開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項目名稱及概要等信息;在環評進行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以及主要預防措施等內容。

          環評審批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公告已受理的環評文件簡要信息與審批結果。

          公眾意見采納與否要有說明

          為保證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暫行辦法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報審的環評報告書中附上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暫行辦法同時還對編制和審查各類開發建設規劃如何征求公眾意見做了相應規定。

          第一部環保公眾參與辦法出臺 公眾意見采納與否要有交待

          本網北京2月22日訊 記者郄建榮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今天有了詳細規定:與公眾環境權益有關的建設項目及規劃都要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且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10天;公眾意見采納與否必須有交待。我國環保領域第一部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今天由國家環?偩终桨l布,并從3月18日起實施。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明確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和期限

          新華網北京2月22日電(記者顧瑞珍)為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環?偩郑玻踩照桨l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明確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和期限,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環評文件報送審查之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這是我國環保領域的第一部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

          "出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目的就是把圓明園經驗制度化,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將公眾參與引入環境評價工作中去。"環?偩指本珠L潘岳說。

          據介紹,這一辦法提出了公眾參與環境評價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四項原則;明確了公眾、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三方的權利義務,詳細規定了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必須公開環境信息和征求公眾意見的義務;規定了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五種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明確了征求意見的范圍,要求建設單位在選擇征求意見的對象時,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知識背景等因素,合理選擇相關個人和組織;針對環評報告書過于專業等情況,要求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公開環評報告書簡本,便于公眾了解信息;明確了信息公開三階段的要求:在環評開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項目名稱及概要等信息;在環評進行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以及主要預防措施等內容;在環評審批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公告已受理的環評文件簡要信息與審批結果;為保證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報審的環評報告書中附上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暫行辦法同時還對編制和審查各類開發建設規劃如何征求公眾意見做了相應規定。

          潘岳表示,環?偩謱⒁原h境影響評價領域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蓋環保行政許可各領域、各層次的環境信息披露體系,用更加具體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來保證公眾對環境事務的有效參與。(完)

          中國為公眾參與環保事業開辟首條“綠色”通道

          新華網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王敬中)為健全環保領域社會監督機制、加強環境決策民主化,國家環?偩郑玻舱桨l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為中國公眾參與環保事業開辟了首條規范性通道。

          國家環?偩指本珠L潘岳表示,這是中國環保領域第一部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更是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實際行動。將公眾參與制度化地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將可以真正保障公眾環境權益,加強環境決策民主化。

          潘岳指出,在中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上級對下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環評機構的監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會監督。正是由于公眾參與項目決策不足,導致一些項目建成后的環境糾紛不斷,甚至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

          據介紹,《暫行辦法》提出了公眾參與環境評價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四項原則,詳細規定了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必須公開環境信息和征求公眾意見的義務,并明確了征求意見的范圍;規定了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五種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

          這個辦法還明確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和期限,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環評文件報送審查之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為保證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暫行辦法》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報審的環評報告書中附上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潘岳指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直接體現了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水平。據日前發布的首個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顯示,環境信息下情上達的不通暢位居公眾最不滿意的環境問題之首。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眾環境意識程度低,而是公眾缺乏獲得環境信息和參與環保事務的有效機制。

          潘岳強調,公眾參與是解決中國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前提。松花江事件充分說明,在環境安全高風險、環境事件高頻發的現階段,現有的環境應急處理措施已不能完全應對。只有讓潛在的環境風險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關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故的發生頻率。

          “環?偩謱⒁原h境影響評價領域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蓋環保行政許可各領域、各層次的環境信息披露體系,用更加具體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來保證公眾對環境事務的有效參與!

          環?偩衷冢玻埃埃的昃捅本﹫A明園防滲工程首次舉行了環境影響聽證會!俺雠_這個辦法目的就是把圓明園經驗制度化,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將公眾參與引入環境評價工作中去!迸嗽勒f。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51號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2〕98號)精神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和政務信息公開力度,更好地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設單位向各級環保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同時提交報告書簡本;各級環保部門在本部門網站上公示項目受理情況,應同時公布報告書簡本,并附審批部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為此,我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

        環境保護部

        2012年8月15日

      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相關企業集團。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報告書簡本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主要內容的摘要以及公眾參與篇章全文。建設單位和環評機構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報告書簡本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規范使用專業術語,盡量減少技術推導過程的描述。

        報告書簡本不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公眾參與篇章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在公告時應作必要技術處理。

        報告書簡本應提交相應環保部門一式兩份(封面蓋建設單位公章),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二、內容要求

        (一)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的地點及相關背景;

        2.建設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建設周期和投資(包括環保投資),并附工程特性表;

        3.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方案比選,與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規劃環評的相符性。

       。ǘ┙ㄔO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1.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現狀;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附有關圖件)。

       。ㄈ┙ㄔO項目環境影響預測及擬采取的主要措施與效果

        1.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類型、排放濃度、排放量、處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徑及其達標排放情況,對生態影響的途徑、方式和范圍;

        2.建設項目評價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分布情況(附相關圖件);

        3.按不同環境要素和不同階段介紹建設項目的主要環境影響及其預測評價結果;

        4.對涉及法定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應單獨介紹對環境敏感區的主要環境影響和預測評價結果;

        5.按不同環境要素介紹污染防治措施、執行標準、達標情況及效果,生態保護措施及效果;

        6.環境風險分析預測結果、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的技術、經濟論證結果;

        8.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結果;

        9.建設項目防護距離內的搬遷所涉及的單位、居民情況及相關措施;

        10.建設單位擬采取的環境監測計劃及環境管理制度。

       。ㄋ模┕妳⑴c

        1.公開環境信息的次數、內容、方式等;

        2.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次數、形式等;

        3.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

        4.公眾意見歸納分析,對公眾意見尤其是反對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

        5.從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實性等方面對公眾參與進行總結。

       。ㄎ澹┉h境影響評價結論

       。┞撓捣绞

        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的聯系人和詳細聯系方式(含地址、郵編、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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