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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
《云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洞水庫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體污染、水土流失和水庫淤積,保障人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水庫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庫保護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防治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和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庫水體、破壞水土資源和水庫設施等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水庫正常蓄水位為黃海高程1985米。
水庫709平方公里徑流區和水庫樞紐工程、輸水干渠為水庫保護區。水庫保護區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水庫、水庫樞紐工程和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范圍內。
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以及輸水干渠兩側各3米范圍內。
在一級保護區的界線上應當設置界樁。
第六條
水庫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執行。
第七條
昭通市人民政府負責水庫的保護工作,將水庫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庫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徑流區的扶持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對在水庫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昭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昭陽區、魯甸縣、永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徑流區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計劃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自然植被;實施國土整治和地質災害防治;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指導科學施用化肥、農藥,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廣旱廁,防治面源污染。
第九條
昭通市人民政府漁洞水庫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擬定水庫保護區的保護開發利用規劃、綜合整治方案及保護管理配套辦法,報昭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監督實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縣(區)依法保護水庫。
(四)參與水庫保護區內開發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審批,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
(五)負責水庫、樞紐工程和輸水干渠管理,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計劃及水庫工程運行調度方案和防洪預案。
(六)做好供水服務,確保用水安全。
(七)依法建立水庫水質監測制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采取治理措施。
(八)在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昭通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九)昭通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在一級保護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第十一條
昭陽區、魯甸縣、永善縣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二級保護區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龍樹河沿岸鄉鎮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河流水質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使用水庫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
水庫水費和水資源費留成中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徑流區的保護與發展。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環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向水體排放糞便、污水、廢水、廢液,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在水體洗刷車輛、器具,洗滌衣物,游泳。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經批準的開船作業。
(六)墾荒、放牧、獵捕、規模養殖和屠宰畜禽,丟棄畜禽尸體。
(七)銷售、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八)移動和破壞界樁。
(九)毒魚、炸魚、電魚、釣魚、網箱養魚及未經批準的捕魚;向水體投放對水質有害的魚苗。
(十)毀林、毀草、挖樹根。
(十一)在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下及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圍內耕種;在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至100米范圍內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十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或者導致水土流失、水庫淤積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水庫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對水源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
(二)直接向河道、渠道、水溝排放糞便、污水、廢水、廢液,傾倒固體廢棄物及丟棄畜禽尸體,清洗有毒器具。
(三)銷售、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四)在輸水干渠兩側各3米范圍內和龍樹河河道兩岸各10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堆放農藥、化肥和固體廢棄物。
(五)毀林、毀草、挖樹根。
(六)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第十五條
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圍內應當植樹種草,建立生態屏障;已耕種的,應當退耕還林。
在一級保護區內的住戶應當逐步遷出。對遷出居住的住戶,應當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禁止破壞水庫大壩,禁止盜竊、侵占、破壞水庫保護區范圍內供水、電力、監測、通訊等設施。
第十七條
龍樹河源頭大海子至水庫庫尾62公里的河道兩岸各10米范圍內以及沿河的集鎮、水庫庫邊的村寨為徑流區的重點治理區域。在此區域內,應當建立垃圾無害化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引導徑流區群眾修建和改造畜圈、廁所,防止對水源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
在徑流區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其中違反第(一)至(七)、(十二)項規定的,可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項規定的,可沒收漁網等工具,并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可按非法種植土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至2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其中違反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可按非法開墾種植的陡坡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至2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阻礙水庫防洪、蓄水、供水及發電等正常工作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庫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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